(2014)台天商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洪和祥与陈雪芬、姜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和祥,陈雪芬,姜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2057号原告:洪和祥。被告:陈雪芬。被告:姜建福。原告洪和祥与被告陈雪芬、姜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洪和祥、被告陈雪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建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洪和祥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9日,被告陈雪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起算至付清款日止)。被告陈雪芬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姜建福未答辩。原告洪和祥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各1份。被告陈雪芬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姜建福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陈雪芬与姜建福于2006年8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8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雪芬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雪芬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陈雪芬一直拖欠借款未还,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雪芬从起诉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外,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债务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姜建福共同归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雪芬、姜建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洪和祥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德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胭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