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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7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许峻峰与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冬鹏、涂育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峻峰,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冬鹏,涂育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763-1号申请执行人许峻峰,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天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涂育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C区1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冬鹏,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涂育梁,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峻峰与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冬鹏、涂育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冬鹏、涂育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许峻峰23355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受理费26284元、申请执行费2575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于2014年5月8日前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冬鹏、涂育梁的银行存款23355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其它财产等,并于2014年4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闽候县支行的银行账户,于同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兴业银行厦门东区支行的二个银行账户,但因上述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实施扣划措施;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建阳水南支行的银行账户,并于2014年5月13日办理了对该账户的划拨手续,实际划拨324547元,收取本案执行费25755元,余款29879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冬鹏、涂育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函复本院本案不适用参与分配。因双方自行协商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本院采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以外的其它强制执行措施,为此,申请执行人许峻峰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聪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