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林宝玉、林更乾等与林更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宝玉,林更乾,林更坤,林年玉,林春桂,林春华,林云利,林丽萍,林选萍,林云涛,林更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林宝玉。申请执行人林更乾。申请执行人林更坤。申请执行人林年玉。申请执行人林春桂。申请执行人林春华。申请执行人林云利。申请执行人林丽萍。申请执行人林选萍。申请执行人林云涛。被执行人林更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更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共计16,248.2元及相关利息,本案的执行费1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堤角边169号房屋即将拆迁,有拆迁补偿款收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更承的所有的位于堤角边169号房屋拆迁补偿款16,39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丛俊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