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少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少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汪雪琴,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现羁押于江苏省苏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雪琴、陈晨,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0日生一女名张娜芸。2014年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吸毒,但被告欺骗原告,直至2014年3月10日,被告因吸毒再次被行政处罚,原告才确信被告吸毒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在结婚之前就对原告不坦诚,婚后仍继续吸毒,屡教不改,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陆某辩称,孩子还小,夫妻感情还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0日生一女名张娜芸。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由于被告吸毒,且屡教不改,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资料、出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多次吸毒并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本院确定原、被告之女由原告抚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张娜芸(2011年5月10日出生)由原告张某抚养至其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