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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三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红军与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军,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三初字第00073号原告郑红军,男,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晓,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郝杰兵,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力,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卫志,该医院医务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军与被告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红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明光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屈继霞第2页第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