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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第97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游剑与文智勇、宋莉群、成都新元素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剑,文智勇,宋莉群,成都新元素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977-1号申请执行人游剑。被执行人文智勇。被执行人宋莉群。被执行人成都新元素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游剑与被执行人文智勇、宋莉群、成都新元素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游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书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智勇、宋莉群、成都新元素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54843.9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游剑与被执行人宋莉群已达到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宋莉群共支付申请执行人游剑26万元,当日履行50000元,余款2015年1月30日支付80000元,2015年8月30日支付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54843.9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宋莉群尚欠申请执行人游剑人民币18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宋莉群未能按约定的履行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游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东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