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商特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赵美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赵美娟,赵典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鹿商特字第311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林秀峰。委托代理人:方义。被申请人:赵美娟。被申请人:赵典西。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靓斐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称:2012年5月22日,被申请人赵美娟、赵典西作为抵押人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温银802002012年高抵字0017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赵美娟、赵典西为申请人与债务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22日至2014年5月21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不论币种)提供448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索偿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并于2012年5月2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最高额担保的债权发生期间内共为债务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办理了1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1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具体情况为:1.编号为802002013承字00285号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汇票承兑人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共计1张,汇票金额46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6月17日。合同第3.1条、7.1条约定:承兑申请人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应支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承兑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承兑银行根据垫款金额,从汇票到期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每月20日结息,逾期支付利息按前述标准计收复利。汇票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归还票款义务,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扣划了夏萃娥的质押存单本息2345574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暂计至2014年9月19日,承兑申请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尚欠票款本金2269083.22元及相应利息及其复息共计108316.39元。2.编号为802002013企贷字00161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月利率为6.5‰,每月20日结息,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借款人应于每月的20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融资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合同第7.1条规定: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任一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事件;第7.2条规定: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放款。之后,借款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只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0日,之后利息一直拖欠未还,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已构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件,申请人遂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通知,宣告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息。暂计至2014年9月19日,借款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其复息共计19906.29元未还。截止2014年9月19日,债务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债务本金3269083.22元、利息128222.68元。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为此,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赵美娟、赵典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人就拍卖、变卖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幢××室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在4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赵美娟、赵典西在异议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对被申请人赵美娟、赵典西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幢××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依法享有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票款以及违约欠息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故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美娟、赵典西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幢××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86.95平方米)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变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4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21320元,由被申请人赵美娟、赵典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郭靓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董朵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