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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25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重庆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德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2527号原告重庆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城53号地,组织机构代码70948615-9。法定代表人杜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先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德蓉,女,生于1957年11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仅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