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48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周德光与重庆市邮政公司邮政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4832号原告周德光,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邮政公司邮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8号附1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维辉,该局局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刘泽建,该支行行长。本院受理原告周德光与被告重庆市邮政公司邮政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光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德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周德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保香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