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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汪法执补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丽华之间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汪法执补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儿童,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孙丽华,女,汉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孙丽华之间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汪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0.4万元。本院登记立案,2014年8月22日转为正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汪法执补字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清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