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刑减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潘巴达拉夫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巴达拉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包刑减字第1028号罪犯潘巴达拉夫,男,蒙古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巴达拉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14日交付执行。2014年9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潘巴达拉夫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三课”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连续受到记功奖励四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潘巴达拉夫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巴达拉夫系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巴达拉夫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累犯,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次减刑应予从严;考虑其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巴达拉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冰审判员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