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建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1457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建辉。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建辉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建辉应缴罚金13000元;追缴被执行人张建辉未退赃款人民币1281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12000元、周华500元、殷加元310元。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25810元(其中罚款13000元、退赃1281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被害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施宏执行员 史 峥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建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