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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商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青岛盛源模具厂与青岛四方机车车辆铸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源模具厂,青岛四方机车车辆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2239号原告青岛盛源模具厂,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后北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丕元,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四方机车车辆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路。原告青岛盛源模具厂与被告青岛四方机车车辆铸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516892.21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盛源模具厂撤回对被告青岛四方机车车辆铸锻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69元,减半收取4484.5元,由原告青岛盛源模具厂负担。审判员  修智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延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