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法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3)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法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代表人孙丽超,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妥俊虎,男,回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系沙湾县乌兰乌苏镇老榆树村村民。被执行人刘小萍(妥俊虎之妻),回族,1989年2月4日出生,系沙湾县乌兰乌苏镇老榆树村村民。被执行人马夏西,男,回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系沙湾县金沟河镇柳树沟村村民。被执行人白兰花(马夏西之妻),回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系沙湾县金沟河镇柳树沟村村民。被执行人马万雄,男,回族,1979年6月5日出生,系沙湾县金沟河镇柳树沟村村民。被执行人丁小花(马万雄之妻),回族,1982年7月2日出生,系沙湾县金沟河镇柳树沟村村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妥俊虎,刘小萍,马夏西,白兰花,马万雄,丁小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石民初字第3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1501.89元。(不含执行费、送达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妥俊虎,刘小萍,马夏西,白兰花,马万雄,丁小花价值人民币61501.89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瞿进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