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申请���行唐齐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唐齐全,蒲沙,李伟,刘惠,李勇军,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羊帆,行长。被执行人唐齐全,男,行长,住三台县观桥镇。被执行人蒲沙,女,汉族,住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刘惠,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勇军,男,汉族,住三台县古井镇。被执行人蒋燕,女,汉族,住三台县进都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齐全、蒲沙、李伟、刘惠、李勇军、蒋燕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借款44728.18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齐全、蒲沙或李伟、刘惠、李勇军、蒋燕的银行存款八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祁二〇一四���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