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芝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芝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马芝云,居民。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负责人黄迎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芝云与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芝云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4)建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殷中华审判员 熊 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