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民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田华与郝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华,郝振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承民保字第00182号申请人田华。被申请人郝振东。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就地查封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田华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冀HGT3**号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