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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136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鑫汇绿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燕山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汇绿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燕山金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3646号原告北京鑫汇绿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东流水16号。法定代表人种双乐,经理。被告北京燕山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东流水16号。法定代表人尤桂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汇绿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燕山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鑫汇绿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汇绿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鑫汇绿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鑫汇绿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雪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