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茶法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谭德朱与王国文、曾凤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德朱,王国文,曾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茶法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谭德朱,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王国文,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曾凤梅,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谭德朱与被执行人王国文、曾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文、曾凤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胜文审判员 向宋芳审判员 王志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