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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钟沛权与杨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沛权,杨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371号原告:钟沛权,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廖建勋,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升,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吴川市,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沛权诉被告杨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沛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沛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财产保全费1190元,合计2680元由原告钟沛权负担。审判员  冯志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少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