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阳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薛涛与雷朝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涛,雷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阳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薛涛,女,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雷朝金,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雷朝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朝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