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执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黄建新与洪如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新,洪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665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新,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洪如海,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洪如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如海徐延锦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建新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950元、执行费7400元,共计人民币6623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如海银行存款6623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