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商)初字第1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冯金蕊与卢忠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蕊,卢忠友,龚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1147号原告冯金蕊,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卢忠友,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被告龚翠娟,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蕊诉被告卢忠友、龚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金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金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冯金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