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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560号权利人李思远。被执行人高某。李思远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思远医疗费用2382.77元。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思远生活费每月1050元,于每月15日前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李思远的其他诉讼请求。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已移送执行并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432.7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