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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刑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聂高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高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284号罪犯聂高锋,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礼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高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于2014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聂高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0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聂高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0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聂高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高锋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彩  霞审 判 员 潘  义  民代理审判员 倪  治  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