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鹰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开仕与被执行人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开仕,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林开仕。被执行人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国,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4)鹰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