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张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3979号罪犯张强,男,土家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2007)新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认定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3日起到2021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服刑中,经本院于2009年、2011年、2012年三次裁定减刑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对罪犯张强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张强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一次被评为局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记功奖励二次,获三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获得2014年2月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2月、2013年6月,2014年1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2013年6月获记功奖励二次,2013年11月、2014年1月、4月获季度表扬奖励三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虽有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在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强减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6年6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