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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地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曾月标等6人与深圳市龙岗区湘拾味小吃店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月标等,深圳市龙岗区湘拾味小吃店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地保字第32号申请人曾月标等6人。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湘拾味小吃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约社区植物园路****号。投资人袁绍玲。担保人贺鹏,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亚迪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2********。申请人曾月标等6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湘拾味小吃店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曾月标等6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湘拾味小吃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100元的财产。案外人贺鹏愿意以自己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申请人以其系来深务工人员,经济上存在重大困难、无力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于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月标等6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湘拾味小吃店或贺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1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丽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允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