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知)初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叁强昌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北京叁强昌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5531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叁强昌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1幢456B室。法定代表人董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叁强昌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叁强昌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丽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