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侯真学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市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真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市区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77号原告:侯真学,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市区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西堤北路11号全球通大厦。负责人:彭蔚娟。委托代理人:郭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启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真学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市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真学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真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侯真学负担。审��员朱楚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梁莹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