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民三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4 428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诉讼沈国林委托合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沈国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三初字第428号原告: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负责人:杨富强,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富生,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国林,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建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沈国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国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沈国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3885元减至9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2388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98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348元,故总计应退还373元。)审 判 长 李 洋人民陪审员 李 霁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