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合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兰于飞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165号移送执行机关合山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兰于飞。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4)合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兰于飞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兰于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10000元罚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督促,被执行人兰于飞已自动将10000元罚金汇入本院银行账户,案件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合执字第1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蓝华林审判员 罗永文审判员 莫善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农于宁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