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监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彭涛信用卡诈骗罪申诉申请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一中刑监字第03127号彭怀宁:你因彭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一中刑终字第3554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彭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彭涛于2007年至2012年间,以个人身份信息先后办理了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十余张,并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前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八千余元,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彭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数额巨大,并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认定彭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彭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积极协助退赔全部赃款及彭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刑等具体情节,对其酌予量刑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