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海法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全福发”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保字第83-1号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10号207房。法定代表人:张梦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芸,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409房。法定代表人:吴泉。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称,2014年4月29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全福发”轮加入重油120吨,每吨人民币4530元,计人民币543600元;加入轻油5吨,每吨人民币7700元,计人民币385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582100元。2014年6月3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全福发”轮加入重油110吨,每吨人民币4450元,计人民币489500元;加入轻油8吨,每吨人民币7700元,计人民币616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551100元。2014年8月20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全福发”轮加入重油80吨,每吨人民币4420元,计人民币353600元;加入轻油10吨,每吨人民币7600元,计人民币760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429600元。以上三次加油被申请人均出具了欠款单,欠款单载明在欠款单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油款,逾期则按拖欠油款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申请人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上述三次加油款总额为人民币1562800元,被申请人偿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欠加油款人民币1467300元。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扣押停泊于曹妃甸港的“全福发”轮,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7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为扣押船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在曹妃甸港(锚地)扣押“全福发”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70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立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代理审判员 付晓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爱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