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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东莞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冼沙村二上坊南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彩虹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益鸣,该公司董事长。东莞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莞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现有财产处理后,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赵国华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