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塞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黄开琳与王利前、陈安丰、黄石市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琳,王利前,黄石市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安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西塞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黄开琳。被执行人王利前。被执行人黄石市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安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开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利前、黄石市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83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