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古桂新受贿罪,古桂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桂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二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桂新,男,汉族,1958年1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小学文化,原系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民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小雄、潘俊翔,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古桂新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韶浈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古桂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古桂新向检察机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古桂新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宇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古桂新及其辩护人陈小雄、潘俊翔等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需要补充新证据,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7月4日、8月6日向本院提出建议,要求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古桂新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浈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权审 判 员 戴 磊代理审判员 陈俊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辉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