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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然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一号办公楼613室。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洗,该公司职工。被告:赵然。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然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健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