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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赤壁酒店与杨盛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赤壁大酒店有限公司,杨盛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赤壁市赤壁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酒店)法定代表人杨振威,赤壁酒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参与调解。被告杨盛荣。委托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理诉讼,代理反诉,代理举证、质证,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酒店诉被告杨盛荣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赤壁酒店负担。审判员  廖玉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