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庆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辉,李发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793号申请执行人张庆辉,男。被执行人李发泳,男。关于张庆辉与李发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发泳应在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庆辉支付货款36503.05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土地、车管、工商管理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发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7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伟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