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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新法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黄灶焕、黄春华、刘水娇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黄灶焕,黄春华,刘水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新法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33号。负责人张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木清、伍建华,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灶焕,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黄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刘水娇,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灶焕、黄春华、刘水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曾金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劲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