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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胡传俊与张好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俊,张好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505号原告胡传俊。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好盟。委托代理人王俊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传俊诉被告张好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传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胡传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利审 判 员  张宏波人民陪审员  张隆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鲁传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