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胡传俊与张好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俊,张好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505号原告胡传俊。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好盟。委托代理人王俊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传俊诉被告张好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传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胡传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利审 判 员 张宏波人民陪审员 张隆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鲁传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