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发琼、尹祖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发琼,尹祖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8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2000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张诚某,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应小平,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发琼,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尹祖兴,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发琼、尹祖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