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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发琼、尹祖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发琼,尹祖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8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2000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张诚某,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应小平,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发琼,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尹祖兴,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发琼、尹祖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