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光宾与黄振刚、张丽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一)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宾,黄振刚,张丽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302-1号申请人刘光宾。被申请人黄振刚。被申请人张丽丽,申请人刘光宾与被申请人黄振刚、张丽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丽丽所有的房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3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吴磊所有的财产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丽丽在日照市岚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庄的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二、将申请人刘光宾提供的担保财产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