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执行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明胜、曾玉婷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明胜,曾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执行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光泽县二一七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9507-4。法定代表人高玲,局长。被执行人吴明胜,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曾玉婷,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光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明胜、曾玉婷计划生育行政非诉(2014)光执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执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