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北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渭北民初字第93号原告:牛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社。被告:刘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社**号(缺席)。原告牛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男到女家招赘成婚,于2010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关系不和,被告一直不与我同居,结婚后不到十天,被告于2010年5月4日深夜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后我们的纠纷由XX镇XX村调委会调解,但调解后一个月左右被告外公刘X(被告的收养人)又逃之夭夭。现被告外出已四年有余,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被告刘XX缺席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男到女家招赘成婚,于2010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关系失和,被告于2010年5月4日深夜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对彩礼问题由XX镇XX村调委会调解处理,但不久被告外公刘X(被告的收养人)又不知去向。现被告外出已四年有余,原告陪嫁物已通过当地司法部门带回娘家。上述事实被双方的户口薄、结婚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欠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由父母包办成婚,婚姻基础薄弱,在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被告婚后不久即外出,使原告丧失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现双方分居已四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牛XX与被告刘XX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兆新审 判 员 施得军人民陪审员 邹建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