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严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严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严某某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出不能按时应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邱乾坤审 判 员 聂金娄人民陪审员 李鲁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邱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