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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青县木门店镇扣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付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木门店镇叩庄村民委员会,付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青县木门店镇叩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建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强,男,1981年9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木门店镇扣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付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木门店镇扣庄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木门店镇扣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回永兴代理审判员  滕树才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