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承玲民间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璇,田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唐璇,女。被执行人田承玲,女。申请执行人唐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承玲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由田承玲偿还唐璇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田承玲欠款案较多,冻结田承玲工资按比例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璇申请执行的(2013)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廷和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何 筠二0一四年十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龙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