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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春法执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陈鉴、周志冲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鉴,周志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春法执字第462-2号被执行人:陈鉴,男,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春市三湖。被执行人:周志冲,男,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陂面镇。本院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阳春法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和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阳中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鉴、周志冲应分别交纳罚金80000元及共同退还赃款194135元。但被执行人陈鉴、周志冲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和退赃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刑事侦查过程中,阳春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鉴、周志冲及被执行人周志冲妻子陈翠娟的有关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陈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阳春支行的存款97067.5元至阳春市公安局案款专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阳春支行的存款2932.5元至阳春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划拨了周志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阳春支行的存款1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阳春支行的存款2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阳春支行的存款2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阳春支行的存款9572.18元至阳春市公安局案款专户;划拨了陈翠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阳春支行的存款80000元至阳春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至此,被执行人周志聪的罚金完全执行完毕,被执行陈鉴的罚金已部分执行。经向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鉴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阳春法执字第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陈鉴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雄威审判员  吴陆出审判员  李德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沿序 更多数据: